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2/4/23 16:42:51 浏览次数:0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8000160825732-G-2022-000345 发文字号 榆规〔2022〕002-市政办002
成文日期 2022-03-09 发布日期 2022-03-15 14:54
标   题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各阶段管理和各部门衔接,细化中央和我省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相关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统筹、部门联审联管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等规定,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居民新建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居住区建设、保障安居住房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按照规划标准要求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四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无偿移交、配套公办”原则。依法实现小区

配套幼儿园应规尽规、应建尽建、应交尽交、应办尽办,为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体系提供保障。

第二章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是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发改、教育、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

第六条  县级教育部门要全程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工作,在土地出让、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园舍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确权登记等阶段出具意见,监督和指导配建移交协议签订,研究制定交付标准,并做好移交后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资源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标规划、依法公示、土地招拍挂公告、用地保障、科学选址、规划核实、签署合同、权属登记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及学前教育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选址配建,保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八条  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依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九条  发改部门要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财政部门要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装饰装修、设备购置、日常运行等资金保障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科学统筹,结合区域布局、适龄儿童等因素,采取“一园多点”“以大托小”等模式保障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民政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第十条  教育部门会同资源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现状幼儿园实际配置情况,结合城镇人口分布变化与居住区建设发展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

第十一条  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列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出让文件,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确保优先建设。

第十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要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住宅户型结构、人口数量分布、国家三孩政策、适龄儿童数量变化、实际入园需求相适应。规划居住人口在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要配建不少于6个班的幼儿园;1000户以上、1500户以下的,要配建不少于9个班的幼儿园;1500户以上的,要配建不少于12个班的幼儿园。鼓励相邻住宅项目联合配建共享幼儿园,配建幼儿园班额按相邻住宅项目总户数核定。

第十三条  规划居住人口不足500户的居住小区应由县市区政府进行区域统筹和自主确定,可由不同开发单位合建,也可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建设,土地、建筑和装修等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建的学位数进行分摊。

第十四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选址和园区总平面图规划要符合《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优先选址在居住小区多层住宅区域,没有多层住宅区域的须选址在高层住宅区域南侧首排。出入口和活动场地周边要与高层住宅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应设置在高层住宅影响范围之内。平面布局合理,建筑功能完善,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并积极营造良好环境氛围,突出体现园舍和场地的环境育人功能。相邻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符合规划半径要求(300500米),位置不能过近或过远。

第十五条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公共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要优先改建成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

第十六条  在土地处置前,资源规划部门要征求教育部门意见。教育部门要及时提出幼儿园配套建设规模和无偿移交等原则要求,资源规划部门要在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对于规划条件中明确需配建幼儿园的建设项目,资源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阶段征求教育部门意见,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回复意见。

第十八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项目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第四章    

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要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监管,不断提升建筑品质。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鼓励开发建设单位超标准规划和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卫生、食品安全等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不宜少于6个班,建筑功能独立,用地界限明确,单独设置出入口,适当预留人车空间。

第二十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程,提倡和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装修交付。以合同方式事先约定装修交付的,教育部门要根据未来使用需求,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交付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时,向住建部门提供教育部门装修方案审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门要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和政府多部门联合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住建部门须在居住小区联合验收阶段征求教育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定期向教育部门推送居住城镇小区及配套幼儿园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情况,教育部门负责跟进。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无偿将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同时移交建设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教育部门代表辖区人民政府在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接收、管理、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接收后应及时按规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于开园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小区门口和销售现场公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工程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章  使  

第二十八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公办园占比未达到50%的县市区和榆林高新区,达标前一律办成公办园。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入园需求。

第二十九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办成公办园的,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资源做好移交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法人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  教育部门要定期召集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建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问题。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未同步建和建而不交、验收未通过等问题的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得办理小区居住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会同教育部门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按标准进行配套建设。

第三十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为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出租、出售、转让、抵押、闲置和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致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规划、规划不足、未按规划建设、未按时、按标准交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49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2249日起至202448日止,由市级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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